對近代世界史影響重大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相信大家在歷史課本上都不陌生,而關於戰後簽署的各種和約與條款,更是歷史課考試時大家背誦的夢饜,但是其實隨著課綱的調整更動,現在的歷史史觀可能已經跟以前你上的課本印象中不太一樣了。1952年的4月28日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日,在這份與台灣關係重大的歷史和約生效69週年之際,讓我們一次幫你複習重點,也讓你更知道如何用英語和外國人解釋這其中複雜的來龍去脈。
太陽餅沒有太陽、開羅宣言其實不是宣言?
小時候在歷史課本上最常看到的是「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可能還會搭配著蔣中正總統當時與世界巨頭們一起開會的照片,但是其實「開羅宣言」只是日後的通稱,並不是原本的正式名稱;當初的文件上其實是以開羅會議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是類似一般「聲明」(Statement)的性質。
在二戰末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26日,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委員長、英國的邱吉爾首相、和美國的羅斯福總統出席了在埃及首都舉行的開羅會議,商討盟軍合作反攻緬甸的戰略及援華方案,會後公布了會議的新聞公報,即日後大家所稱的「開羅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
「開羅宣言」反映了當時中英美三國領袖對戰後處理日本與東亞問題的一些意向與共識,是一個重要的國際關係文件,但是也有一派說法認為「開羅宣言」不是一份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因為這份「新聞公報」並非以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和邱吉爾首相的名義直接發表,三人也都沒有簽名。根據美國國務院歷史文獻辦公室的說法,開羅會議主要是討論對日戰爭的軍事問題,當時三國領袖都是此文件當成是提供給媒體的新聞公報,所以他們既沒有簽字,也沒有徵求法律顧問意見,也沒報請內閣會議和立法機構批准。
而另一派的人則認為「開羅宣言」為三國的領袖所發表之正式宣言,在國際法律上自是具有拘束力,因此日本必須履行「開羅宣言」中所要求的「將台灣和澎湖給歸還中華民國」的義務,這也是為何「開羅宣言」作為一份公報,卻在台灣的歷史課本中具有如此篇幅的原因;但反對者認為「開羅宣言」只是同盟國在戰爭尚未結束時,基於軍事需要所片面發表的政策性聲明,不具國際法效力,相較之下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而且戰敗國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在國際法上有較重大的意義,其法律位階也比較高。
《舊金山和約》與台灣地位未定論
雖然早在1947年3月,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將軍即主張應儘早締結對日和約,但是當時美蘇對立關係白熱化、以及海內外各種情勢的消長下,對日講和工作一直延宕,一直到1951年9月,才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與日本在美國舊金山舉行和會,簽署了《舊金山和約》,也稱為《對日和平條約》。但是當時的國民政府已經因為國共內戰而撤退到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建國,致使國際關係變得複雜,因此中華民國並沒有參與會議。
《舊金山和約》正文以英語書寫,另有法語、西班牙語、日語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其中規定了日本投降的相關事宜,其第二條規定:日本必須「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日本只是對聯合國表示放棄台澎主權,客觀上聯合國對台灣之歸屬尚未有所確定,在法律上日本僅僅是放棄而已;相較有關朝鮮部分的條文,就有相當巨大的對比,條文中除了規定日本需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以外,也承認了朝鮮的主權獨立。
由於「舊金山和約」並未明確指明台灣和澎湖讓渡與何國,因此有部分人士據此提出台灣地位未定的主張,認為台灣最終的歸屬尚未被決定,因此應該依照聯合國憲章的目的與原則,在住民自決的原則下,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詢問該地區住民的意願導向,才能下結論。另外,1950年韓戰爆發時,美國總統杜魯門基於亞洲實際情況需要,在與日本和平協議尚未簽訂的情況下,也曾發表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中立化宣言。
為什麼又有一個《台北和約》
而《舊金山和約》中同時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參與和會的國家另行簽署和平條約,因此1952年在美國斡旋下,中華民國與當時仍在聯軍統治下的日本簽署《中日和平條約》,又稱《台北和約》,位在總統府附近的台北賓館正是《台北和約》1952年簽定的地點。
此和約的主要內容為正式終止雙方戰爭狀態和確認戰後雙方關係;雖然兩國戰爭行為在1945年8月15日已實際結束,但國際形式仍需有一紙和約以終止戰爭狀態。而在日本國會審議「台北和約」的過程中,外務省官員答覆有關本和約的效力範圍時曾明白指出,本和約的簽訂並不代表日本承認台灣和澎湖歸屬中華民國,因此在《台北和約》中,日本也只表明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已經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的權利;既然已經放棄了領有權,便無法再做出任何處置。
同時,《舊金山和約》中也有清楚的規定:「倘日本與任何國家成立媾和協定或有關戰爭要求之協議,而於各該協議中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如此,也就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利益的可能。換言之,《舊金山和約》固然規定了日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的依據,但是同時也排除了中華民國在與日本簽訂的和約中,取得任何「舊金山和約」規定之外之外權利的可能性,包含取得台灣和澎湖的主權,是建構「台灣地位未定論」派人士主張重要的法理依據。
蔣介石本人表示:
由於取得美國總統羅斯福的支持,國民政府便進行在戰後接收台灣的準備工作,雖然如此,對於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以後,是否取得台灣的主權,國際間和國民黨政權都曾經有所質疑。此一質疑持續到1949年,當年1月陳誠就任台灣省主席,對外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之基地」。蔣介石以中華民國總統的身份,就連續發電報指示陳誠治台的方針,特別批評前述陳誠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灣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是我國一託管地帶性質」,要求陳誠改正,陳誠並將蔣介石的指示記入日記。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投降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對日本而言,《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是結束二次大戰,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佔領,並重新恢復為主權國家,加入聯合國;對絕大多數國家而言,也是國際法上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而《台北和約》的生效,則代表著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際法上戰爭的終結。不過,台灣的定位問題,並沒有透過條約簽訂或是聯合國憲章得到國際法的最終處理。
108課綱與台灣主權論述
自1984至2019年,這35年間台灣高中歷史教科書的課綱歷經7次變化,就在從獨裁到民主的過程中,年輕世代逐漸在教科書中看到關於台灣國際地位不同可能的論述。課綱的調整歷程分別為:73課程標準、88課程標準、95課綱、98課綱、101課綱、104課綱、108課綱。這7次變化對形塑不同世代的台灣國家認同影響重大,其中關於台灣地位的論述更是不斷變化。
95課綱以前,在定調為「台灣光復」前提下,教科書內容只提開羅宣言,對於影響台灣地位重大的舊金山和約,則刻意略過隻字不提。而104課綱的修改更是在2015年引發反黑箱課綱運動,最終在青年學生風起雲湧的反黑箱課綱運動之下,廢止103年高中社會及國文課微調課綱。
目前依照108課綱的規劃,「國際局勢與台灣地位」並沒有強硬規定一定要寫哪些宣言與條約,談及台灣定位,也沒有明確要求寫「未定」或「已定」,也就是說課綱草案只給建議,但不強迫怎麼論述,論述交給出版社和師生去進行。國教院教科書中心指出,戰後台灣的定位是二次大戰後的重要議題,各版本教科書都有提及。各版本從條約、戰爭法、公報、宣言等脈絡去探討台灣定位,只要是符合歷史事實的撰述,國教院審定時,都不會特別去干預;歷史教育本就是有多元觀點,教科書要留給學生討論空間,會建議教師上課時要多元並陳,引導學生探討和思辨。
Vocabulary List
外交 diplomacy
舊金山和約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開羅宣言 Cairo Declaration
波茨坦公告 Potsdam Proclamation
無條件 unconditional
文書 instrument
公報 communique
法律約束力 legal binding
放棄權利 renounce
條文 article
主權 sovereignty
自決 self-determination
爭論 dispute
課綱 curricu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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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化部台灣大百科全書,〈舊金山和約〉,原文連結: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883
故事StoryStudio,〈《開羅宣言》是國際條約嗎?〉,原文連結:
NewsLens關鍵評論,〈《舊金山和約》67週年,歷史課綱調了7次才看見台灣地位的真相〉,原文連結:
NewsLens關鍵評論,〈《典藏台灣史》(七):1945年日本投降後,蔣介石如何認知台灣歸屬問題?〉,原文連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2380
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舊金山和平條約與臺灣地位未定論〉,原文連結:http://www.twcenter.org.tw/thematic_series/history_class/tw_window/e02_20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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